防止贿赂的团体共享政策

味之素集团
成立于:22年2016月XNUMX日
修订日期:1年2019月XNUMX日

第一条(目的)

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完全遵守所有禁止贿赂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并防止味之素集团各公司及其员工和员工行贿,从而遵守禁止各国贿赂并为公平和道德的商业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应为味之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与其等价的任何人员)及其雇员(包括固定期限的雇员,如临时雇员和兼职雇员) )(统称为“官员和雇员等”)

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

官员等应遵守本政策以及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禁止贿赂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禁止公职人员贿赂和疏通费)

  1. 公务员等不得向公职人员或与之等效的任何人(包括国内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从事国际组织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官员和官员,基本上由本州或外国或本州政府或当地公共实体控制的公司的雇员等;统称为“公职人员等”)。

*根据某些国家和地区禁止贿赂的法律法规,由政府或其候选人和王室任命或任命的工作人员也可被视为公职人员。

  1. 贿赂是指为以下目的而提供,提供或承诺提供的金钱或其他利益:(a)诱使公职人员等就其职责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b)施加影响以促使其他公众官员等通过使用官员等的职位来采取或不采取任何有关其职责的行动,以获取或维持业务,或获取或维持不正当利润。 金钱或其他利益包括金钱,礼物,招待和应邀支出的支出。

  2. 除非味之素集团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当地法律法规明确允许,否则禁止为促进和加快日常行政程序而向公务员等支付小额费用(疏通费)。 但是,如果官员等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则应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指定第三方)

  1. 官员等应将与公职人员有关的业务转包或任命的第三方通知味千元集团在与他们建立业务关系时绝不允许任何违反贿赂的行为。

  2. 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味之素集团的各公司应对前款中的第三方是否适合作为业务伙伴进行调查和评估(尽职调查)。

第六条(会计记录)

官员等必须在所有公司交易中保持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并具有合理的针对性。 该原则必须适用于所有交易,并且必须特别注意与公职人员等有关的支出,以确保适当处理。

第七条(法律合规制度)

  1. 味之素集团各公司的总裁应使各公司的高级职员等遵守本政策。

  2. 如果对本政策的解释等有疑问,则高级职员等应与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或法律事务部进行协商。所属公司,母公司或味之素股份有限公司或负责其所属公司的味之素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总部。

  3. 实行举报者制度的公司的高级职员等可以通过举报者制度表明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并禁止对表示违法行为的任何人进行报复。

第八条(审计)

味之素集团应在其审核程序中包括有关本政策以及与本政策相关规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审核。 味之素集团应定期进行此类审核。 审核的主题和审核程序应通过考虑国家,地区,公司及其业务的特征以及风险程度来确定。

第九条(刑罚与纪律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则(包括本政策)的高级职员等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被其所属公司解雇,此外还要受到刑事,行政或其他处罚。作为个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