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的團體共享政策

味之素集團
成立於:22年2016月XNUMX日
修訂日期:1年2019月XNUMX日

第一條(目的)

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確保完全遵守所有禁止賄賂的適用法律法規,並防止味之素集團各公司及其員工和員工行賄,從而遵守禁止各國賄賂並為各國做出貢獻的法律法規。公平和道德的商業活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政策的適用範圍應為味之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與其等價的任何人員)及其僱員(包括固定期限的僱員,如臨時僱員和兼職僱員) )(統稱為“官員和僱員等”)

第三條(遵守法律法規)

官員等均應遵守本政策以及有關國家和地區禁止賄賂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禁止公職人員賄賂和疏通費)

  1. 官員和僱員等均不得賄賂,不得賄賂公職人員或與之等效的任何人(包括國內公職人員,外國公職人員,從事國際組織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官員和基本上由本州或外國或本州政府或當地公共實體控制的公司的僱員等;統稱為“公職人員等”)。

*根據某些國家和地區禁止賄賂的法律法規,由政府或其候選人和王室任命或任命的工作人員也可以被視為公職人員。

  1. 賄賂是指為以下目的而提供,提供或承諾提供的金錢或其他利益:(a)誘使公職人員等就其職責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b)施加影響以促使其他公眾官員等通過使用官員等的職位來採取或不採取任何有關職務的行動,以獲取或維持業務,或獲取或維持不正當利潤。 金錢或其他利益包括金錢,禮物,娛樂和應邀支出的支出。

  2. 除非味之素集團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當地法律法規明確允許,否則禁止為促進和加快日常行政程序而向公務員等支付小額費用(疏通費)。 但是,如果高級管理人員等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則應將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條(指定第三方)

  1. 官員等應將與公職人員有關的業務轉包或任命的第三方通知味千元集團在與他們建立業務關係時絕不允許任何違反賄賂的行為。

  2. 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前,味之素集團的各公司應對前款中的第三方是否適合作為業務夥伴進行調查和評估(盡職調查)。

第六條(會計記錄)

官員等必須在所有公司交易中保持準確的賬簿和記錄,並具有合理的針對性。 該原則必須適用於所有交易,並且必須特別注意與公職人員等有關的支出,以確保適當處理。

第七條(法律合規制度)

  1. 味之素集團各公司的總裁應使各公司的高級職員等遵守本政策。

  2. 如果對本政策的解釋等有疑問,則高級職員等應與公司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或法律事務部進行協商。所屬公司,母公司或味之素股份有限公司,或負責其所屬公司的味之素股份有限公司區域總部。

  3. 實行舉報者制度的公司的高級職員等可以通過舉報者制度表明違反本政策的行為,並禁止對錶示違規者進行報復。

第八條(審計)

味之素集團應在其審核程序中包括有關本政策以及與本政策相關規定的遵守和執行情況的審核。 味之素集團應定期進行此類審核。 審核的主題和審核程序應通過考慮國家,地區,公司及其業務的特徵以及風險程度來確定。

第九條(刑罰與紀律處分)

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則(包括本政策)的高級職員等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包括被其所屬公司解僱,此外還要受到刑事,行政或其他處罰。作為個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