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團體共享政策準則

味之素集團
成立於:11年2013月XNUMX日
修訂日期:1年2018月XNUMX日
修訂日期:1 年 2022 月 XNUMX 日

我們相信,作為一家全球性公司,我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於通過味之素集團共享價值 (ASV) 解決食品和健康問題——我們自成立以來始終不變的承諾,即通過我們的業務活動解決社會問題並創造經濟價值。

我們相信,與我們交易的每一位供應商——他們提供原材料、產品和服務——都是基於 ASV 創造價值和為可持續社會做出貢獻的重要合作夥伴。

我們所有的供應商都必須了解我們味之素集團的理念和思維方式,我們必須共同努力,履行我們的企業社會責任,並在整個供應鏈中採取措施,使我們的社會真正可持續發展。

為此,我們制定了供應商集團共享政策(政策),並概述了我們對供應商的七項期望,以履行我們的企業社會責任和幫助我們的社會更加可持續發展。

《供應商集團共享政策指南》(《指南》)規定了我們要求我們的供應商就本政策的七項期望採取的具體行動。 我們將這些主題分類為強制性主題或發展性主題。 我們要求我們所有的供應商承擔被歸類為強制性的主題。 雖然我們鼓勵我們的供應商針對那些被歸類為發展性的主題開展進一步的研究,以幫助我們的社會更加可持續發展並履行我們的企業社會責任。

本指南的適用範圍是味之素集團及其供應商,包括關聯公司和外包製造商的所有公司和員工(包括正式員工、臨時員工、合同員工和特許經銷商)。 我們非常感謝我們的供應商在理解本政策和指南的目的和積極促進合規方面的合作,包括在您的供應商和承包商(上游供應鏈、經銷商及其各自的員工)內部,它們構成您的供應鏈.

我們還希望我們的供應商在回答問卷時給予合作,以便我們了解政策和指南的遵守程度。 如果我們需要通過進行訪問和要求提供信息來進一步澄清合規水平,我們還要求理解。

當確認未遵守強制性主題時,我們將要求採取措施糾正任何情況。 此外,在必要時,味之素集團將持續提供支持,以確保此類情況得到糾正。 當此類情況未得到糾正或存在持續的嚴重違規行為時,我們將做出適當回應,包括審查與供應商的合同。

我們懇請您在遵守準則方面給予合作,以便我們共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幫助我們的社會更加可持續發展。

一、 建立合規框架並遵守法定和監管要求以及公認的社會規範

要求供應商遵守我們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公認的社會規範; 並建立合規框架,防止公司和員工的違法和不當行為,以及問題發生時能迅速處理的響應機制。

注意:

  • 企業——作為經營其業務的必要條件——必須了解施加各種義務的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必鬚根據需要獲得各種許可、批准和執照; 並且還必須遵守各種要求,例如質量標準、標籤方法、文件簽發、定期報告和交易記錄的創建。

Ⅰ-1 禁止貪污賄賂及相關違法行為

嚴禁賄賂、非法政治獻金及相關行為,以確保與政治家和政府的關係保持在良好和可接受的基礎上。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嚴格遵守禁止賄賂和非法政治獻金的法律法規要求,制定相關政策,認識風險,為負責人提供培訓教育機會。
  • 應實施以下作為理解和管理風險的方法:
    • 了解風險的舉措示例:
      • 定期風險評估(內部審計)
      • 設立風險理解部門
      • 實施管理人員培訓和教育
      • 與外部專家合作
    • 管理風險的舉措示例:
      • 管理層對處理賄賂和腐敗的承諾
      • 實施員工培訓教育
      • 與供應商分享公司政策

注意:

  • 賄賂是向政府僱員或具有類似地位的人提供金錢、娛樂、禮物或其他一些好處或好處,以換取對自己業務的好處,例如收購或維持商業合同或交易,或收購許可證或非公開信息。
  • 非法政治獻金是指以政治獻金換取商業利益,例如取得或維持商業合同或交易,或取得執照或非公開信息; 或在未遵循正確程序的情況下進行政治捐贈。

Ⅰ-2 防止濫用議價優勢

禁止濫用優勢談判地位損害業務夥伴的行為。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採購交易必須以誠信、公正和公平的方式進行——例如以合同為基礎——並且不得濫用優越的談判地位。
  • 在存在此類法律或法規的國家/地區,必須遵守與濫用談判主導地位相關的法律法規*。

注意:

  • 濫用談判優勢地位是指處於談判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利用該地位,單方面決定或改變與商業夥伴的交易條款和條件,以謀取自己的利益,或者對其施加不利的要求或義務。

* 日本的法律和法規參考《禁止延遲支付分包收入的法案》等。

Ⅰ-3 禁止給予和接受不正當利益

禁止在與利益相關者的關係中給予和接受不適當的利益。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應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了解風險、為員工提供培訓和教育機會,防止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給予和接受不適當的利益。

注意:

  • 給予和接受不適當的好處包括以下內容。
    • 賄賂行為,例如給予或接受金錢(包括禮物、獎品、獎金)或超出法律、法規或社會公認協議範圍的款待。
    • 有利於反社會勢力(犯罪或恐怖組織)對社會秩序或社會正常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
    • 向特定股東提供利潤
    • 內幕交易,例如根據有關客戶業務的重要非公開信息買賣客戶公司的股票

Ⅰ-4 禁止限制競爭的行為

禁止妨礙公平,透明和不受約束的競爭的行為。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禁止阻礙競爭的行為,例如形成卡特爾——即與行業內的其他公司在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或銷售區域上串通——以及串通投標——即與其他投標人串通以確定一方或中標金額。
  • 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和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業秘密,對其他公司的產品進行虛假標籤,以及以誤導性方式(例如與產品的原產地或質量)進行產品標籤。

Ⅰ-5。 尊重知識產權

禁止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識產權。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在開發、生產、銷售或提供產品或服務時,必須對第三方的知識產權進行初步調查。

注意:

  • 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設計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
  • 侵犯知識產權包括未經授權使用第三方的知識產權、非法複製計算機軟件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以及以非法方式獲取和使用第三方的商業秘密。

Ⅰ-6。 從事適當的進出口管理

應採取步驟確保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適當的進出口管理結構和體系,並採取適當的進出口程序。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制定相關政策,了解風險,為負責人員提供培訓和教育機會,確保進出口管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注意:

  • 關於進口,有很多情況,主要是根據《海關法》,每個國家出於健康和衛生等原因要求對每種產品進行許可、檢查和檢驗。
  • 同樣,對於出口,每個出口國家和產品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必須遵守各種進出口管理要求。

Ⅰ-7。 信息披露

無論是否存在法定和法規要求,都應盡一切努力向所有利益相關者積極披露信息。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應盡一切努力積極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進對話,並提高與客戶、股東、投資者、員工、業務合作夥伴、當地社區、政府、大眾媒體等相關的企業透明度。

Ⅰ-8。 消除與反社會勢力的任何和所有關係

嚴格禁止與反社會勢力和組織的任何關係對公民社會的秩序和安全構成威脅。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嚴禁與反社會勢力和組織建立任何關係,包括購買土地或促進商業活動。

注意:

  • 日本的《反有組織犯罪法》禁止捐贈和支持反社會勢力等行為。

Ⅰ-9。 預防和及早發現不當行為

開展防止不當行為的活動,並建立及早發現和處理不當行為的系統。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應建立報告(舉報)不當行為的內部和外部系統,以使管理層能夠及早發現不當行為。
  • 舉報人的隱私應得到適當保護。
  • 不當行為應得到及時回應,並應酌情將此類回應的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Ⅱ. 尊重人權

要求供應商尊重所有員工的人權,以有尊嚴的方式對待員工,並提供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沒有強迫或強制勞動或童工。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公司關於尊重人權的政策和思想應清楚地宣傳和傳播給相關方,包括管理人員和員工。
  • 應了解與人權有關的風險; 並實施了以下舉措:
    • 了解風險的舉措示例:
      • 定期進行人權風險評估和內部審計
      • 成立風險理解和管理部門
      • 與工會合作了解風險
      • 獲得外部專家的支持
  • 應向官員和員工提供培訓和教育機會,以了解人權問題、尊重人權的國際趨勢(見下文註釋)等。

注意:

  • 隨著商業活動的全球化,勞工和人權問題的增加導致了國際規則的製定,以加強公司對這些問題的反應。
  • 自 2008 年向聯合國提交商業與人權集體報告以來,國際社會的勞工和人權問題已成為國際行為規範中的重要問題,例如通過 2010 年推出的 ISO 26000(社會責任指南)和 2011 年修訂的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指南。
  • 此外,2011 年,聯合國批准了《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而且,隨著各國製定國家行動計劃,它已成為所有國家和公司都應遵守的全球標準。

Ⅱ-1.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嚴格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和違背個人意願的活動。 我們的行動將基於反對可能導致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做法的原則。 即,我們將確保行動自由,禁止因找工作而要求賠償,禁止一切形式的脅迫和債役。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必須維護工人自由離職的權利。
  • 嚴禁雇主持有身份證、護照、工作許可證等身份證件。
  • 禁止在員工未事先同意的時間內工作。
  • 根據各國的法律法規*或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不得要求工人承擔臨時工費及相關費用。
  • 書面合同應與僱傭關係中的所有工人以他們的母語或他們能夠詳細理解的語言簽訂。
  • 技能實習生、特定技能勞動者(日本)等移徙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和教育應以他們的母語或他們能詳細理解的語言進行。
發展性
  • 向技能實習生、特定技能勞動者(日本)等外籍勞動者提供以下科目的培訓和教育機會。
    • 培訓/教育科目示例:
      • 勞工權利和標準
      • 如何獲得救濟
      • 當地法律
      • 當地語言

注意:

  • 強迫勞動是指人們在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下被迫或被迫從事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 強迫勞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工作
      • 債務奴役是指一個人離開工作的自由受到限制,直到債務得到償還
      • 販賣人口造成的奴工
      • 惡劣環境中不人道的監獄勞工
      • 被剝奪停止工作或離職的權利
      • 強迫員工將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許可證等身份證件交給雇主
      • 強迫員工在未事先同意的工作時間

* 在日本通過技能實習計劃僱用外國實習生的供應商必須遵守有關適當技能實習和技能實習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Ⅱ-2。 禁止童工

了解童工的破壞性並嚴格禁止合法年齡以下的兒童就業,至關重要。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嚴格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和國際規範,制定相關政策,了解風險,為負責人提供培訓和教育機會。

注意:

  • 國際勞工組織 (ILO) 規定了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應不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 15 歲”和“最低就業年齡”。可能危害兒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不得少於 18 年。” 童工是指違反這些年齡限制的工作。
  • 保護年輕工人免受危險工作的法律法規要求的一些示例包括限制夜間工作和危險工作的要求。 在海外,僱用或違反居住國法律規定的保護最低工作年齡的人的義務也被視為童工。 在沒有相關法律或法規要求的國家,違反國際勞工組織最低年齡公約和建議的行為被視為童工。 (童工是指妨礙兒童健康發展的勞動,不包括在家中或田間幫助家庭或打零工掙零花錢。)

Ⅱ-3。 禁止歧視

應採取措施尊重每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和文化。 基於種族、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出生地、性別、年齡、殘疾、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對任何和所有人的就業機會、招聘、晉升和補償方面的歧視是禁止。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在我們對待員工的方式(例如招聘、晉升和薪酬)方面,禁止基於任何因素(包括性別)的歧視。
  • 必須建立制度和條件,使男性和女性都可以輕鬆地休育兒(產假/陪產假)假。
發展性
  • 應建立制度和條件,使男性和女性在休育兒假(產假/陪產假)後都能輕鬆重返工作崗位。
  • 了解員工的(專業)會員身份和工作狀態對於了解侵犯工人人權的風險非常重要。 應獲取相關數據和記錄(例如每個性別的平均就業年限、缺勤率、長期休假返回率等數據)。

注意:

  • 歧視是指根據個人的能力、資質或成就等理性因素以外的因素,在招聘、晉升、報酬、培訓機會等方面給予不同的機會和待遇。
  • 歧視因素包括種族、民族、國籍、宗教、信仰(政治觀點等)、出生地、性別、年齡、殘疾、性取向、性別認同、工會成員和婚姻狀況。 如果健康檢查或妊娠試驗妨礙治療的平等機會或公平,也被認為是歧視性的。

Ⅱ-4. 禁止不人道的待遇和騷擾

必須盡一切努力尊重員工的人權,並消除工作場所的一切形式的騷擾——性騷擾和權力騷擾——虐待、體罰、心理脅迫和辱罵。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了解風險、提供培訓和教育機會,杜絕不人道待遇,包括一切形式的騷擾——性騷擾和權力騷擾——虐待、體罰、心理脅迫和辱罵。

注意:

  • 非人道待遇是指虐待、體罰、性騷擾、權力騷擾(以騷擾或恐嚇形式的言語虐待)等。 騷擾還包括一系列被當事人認為不利或客觀上可能被認為不利的陳述或行為。

Ⅱ-5。 適當的薪金和工資

應根據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向員工支付適當的工資和薪水,包括最低工資、加班費和法定福利。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不得違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降低工資。
  • 應以書面形式(例如工資單)向工人適當告知其工資(包括加班費、獎金、扣款)、帶薪休假和法定福利。

注意:

  • 最低工資是居住國工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工資。 該條款還包括支付其他津貼,包括加班費和法定福利。

Ⅱ-6. 適當的工作時間管理

對員工的工作時間、非工作日和節假日進行適當管理,確保不超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員工每年的工作日數應進行管理,以確保其不超過法定限制,即使員工要求工作,也無論公司是否指示。
  • 應管理包括加班時間在內的每週工作時間(不包括緊急情況),以確保其不超過法定限制。
  • 應授予員工每周至少一天的假期和依法享有帶薪年假的權利。

Ⅱ-7. 員工的組織權

應尊重員工組織的權利,以促進管理層與勞資雙方就工作條件和工資水平等問題進行協商。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應尊重工人根據各國法律法規或國際勞工組織規定自由組織、組建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注意:

  • 工人自由組織、組建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意味著確保員工有組建工會、加入工會和工人委員會、集體談判和抗議的自由,而不受報復、脅迫或騷擾的威脅.

Ⅱ-8. 確保獲得補救

應確保員工享有易於使用、可靠和公平的補救機制(舉報和申訴機制)的權利。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應建立便捷的舉報和諮詢聯絡點(如內部舉報/諮詢/舉報聯絡點或意見箱,或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熱線電話),方便員工提出投訴。
  • 應保護舉報人及當事人的隱私,並及時提供解決方案/回應。

注意:

  • 重要的是建立報告和諮詢聯絡點以及響應詢問的機制(申訴機制),人權受到侵犯的人可以使用這些機制來快速補救和解決問題。
  • 當難以建立獨立的內部系統時,利用公共部門(政府機構或機構)或第三方報告或諮詢聯絡點也是有效的。
  • 通知內部和外部員工存在報告或諮詢聯絡點很重要。

三、 職業健康和安全

請供應商採取一切必要步驟,通過維護和增強員工及所有有工作能力的各方的職業健康和安全來預防事故和災難。

注意:

  • 許多職業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規都是基於從事故中吸取的教訓,掌握這些信息並將其傳播給員工以降低類似事故的風險非常重要。

Ⅲ-1。 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

應採取措施評估與工作場所安全相關的所有風險,並通過採取所有適當的設計,技術和管理措施來確保安全。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應了解和管理每個工作場所的職業健康和安全風險,以防止災難和事故發生。 應採取以下措施來了解和管理風險。
    • 了解風險的措施示例:
      • 定期風險評估(識別潛在危險/危害)
      • 內部審計
      • 與顧問和專家合作進行培訓和支持
      • 成立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
  • 定期檢查使用的機器,進行適當的維護,並在危險場所安裝安全裝置和防護設備。
  • 通過適當的設計、技術和管理手段確保安全,以應對不斷變化的條件,例如設備的變化。
  • 除員工外,還要考慮工作場所訪客的安全。
  • 對員工進行災害疏散演練和職業健康安全培訓。
  • 工作場所發生嚴重事故或傷害事故時,準確掌握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發展性
  • 除了職業健康和安全經理外,還指派專職人員負責職業健康和安全。
  • 即使工作場所發生輕微事故或傷害,也要準確把握情況,採取適當措施。

Ⅲ-2。 設施和工作場所環境的管理

應努力創造一個工作環境,使每個員工都能安全健康地工作。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應特別考慮從事體力繁重或涉及處理有害物質的工作的人員。
發展性
  • 除了年齡和身高的差異、產後和懷孕的母親以及殘疾人等特點之外,還應考慮到每個工人的特點,盡一切努力防止事故和災難,並創造舒適的工作環境。

注意:

  • 體力負擔和特殊考慮的工作是指以下內容:
    • 搬運重物(特殊考慮示例:為男性和女性設置最大重量)
    • 長時間在冷熱環境中工作(特別注意的例子:準備冬裝並指導穿著它們)
    • 塵土飛揚的工作(特別考慮的示例:準備適當的防護裝備並指導佩戴)等。為保證此類產品,供應商必須建立、運營並持續改進一系列系統,包括質量管理系統。
  • 涉及有害物質的處理及特殊注意事項如下:
    • 可能影響健康的物質(特殊考慮的例子:根據化學物質風險的替代措施、工作環境的維護、健康管理、防護設備的準備和穿戴、應急措施、防盜管理、防止洩漏)
    • 具有火災和爆炸風險的物質(特殊考慮示例:根據化學物質風險的替代措施、火災和爆炸預防措施、健康管理、工作環境的維護、防護設備的準備和佩戴、應急措施說明、防盜管理、防洩漏)

Ⅲ-3。 確保清潔衛生的工作場所

除了在公司工作場所提供廁所和休息區外,還應確定員工是否在工作場所接觸有害生物、化學物質、過度噪音或氣味,並酌情採取任何應對措施。 同一標準適用於公司提供的任何員工宿舍。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乾淨的廁所、飲用水和食物以及休息場所。
  • 通過在工作場所提供適當的通風和空調來保持衛生環境。
  • 對工作場所處理的有害生物和化學物質、噪音和惡臭採取對策,同時考慮到對周圍居民和環境的影響以及對員工的影響。
  • 在員工工作以外使用的設施(例如宿舍)的所有權的情況下,應通過審計和訪問以確認安全性來確保員工住房設施的安全。
發展性
  • 如果員工在工作之外使用的設施(例如宿舍)擁有所有權:
    • 制定住房配套政策。
    • 指定專人負責房屋設施管理。
    • 建立一個熱線,可以提出有關住房設施的索賠或投訴。

四、 確保產品和服務質量和安全

供應商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產品和服務符合各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安全標準; 同時,嚴格遵守質量管理方針。 供應商還應制定適當的業務連續性計劃,以確保在出現意外情況時及時恢復主體活動,從而確保供應穩定。

注意:

  • 識別客戶需求並穩定供應對社會有用的安全產品是企業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這必須與所有供應商合作實現。
  • 為保證此類產品,供應商必須建立、運營並持續改進一系列系統,包括質量管理系統。

Ⅳ-1 質量管理

要求供應商建立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制定以下內容並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以保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
    • 組織結構
    • 系統性活動
    • 分擔責任
    • 實踐
    • 程序
    • 流程
    • 管理資源
  • 供應商必須制定產品或服務質量政策和措施。
  • 供應商在運行上述系統時必須確定質量政策和措施已實施的狀態,並努力維護和改進系統。

注意:

  • 質量管理體係是指旨在促進質量保證活動的基礎廣泛的管理框架。 這些系統包括組織結構、系統活動、責任共享、實踐、程序、流程和管理資源。
  • 質量保證活動是指質量方針的製定、根據這些方針的實施、實現、審查和維護。 因此,質量保證涉及一個重複的 PDCA 循環,以促進質量保證的持續改進。 具有代表性的質量管理體係是 ISO* 9000 系列。

    *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

Ⅳ-2 提供準確的產品和服務信息

要求供應商盡一切努力向客戶提供有關產品和服務的準確信息。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必須向客戶提供有關以下項目的準確信息。
    • 規格、質量和處理程序
    • 產品所用原材料、包裝材料所用材料等
  • 關於展示、廣告和促銷(如產品和服務目錄)中包含的表達,必須牢記以下幾點。
    • 不得使用虛假或引起消費者和客戶誤解的措辭和表達。
    • 不得包含誹謗其他公司或個人或侵犯其他權利的信息。

Ⅳ-3 確保產品安全

在產品設計時,產品和原材料應滿足各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標準以及企業要求的標準。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產品和原材料必須符合各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標準。
  • 必須滿足與供應商的質量保證等方面的協議中規定的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要求。
  • 在設計/開發產品時,供應商必須在設計和開發階段確保足夠的產品安全性。
  • 在製造產品時,供應商必須使用約定的原材料,並通過適當的生產方法確保產品安全。

注意:

  • 例如,供應商應參考美國和歐盟等主要國家的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安全評估報告。
  • 供應商應參考糧農組織提出的食品相關建議*1 還有誰*2 關於安全評估報告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標準(如果有的話)。

    *1 FAO 代表糧食及農業組織。
    *2 WHO 代表世界衛生組織。

Ⅳ-4 保障產品穩定供應

為了確保產品的穩定供應,要求供應商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BCP),即使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也能迅速恢復核心業務。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建立在自然災害、大規模事故或流行病等緊急情況下的業務連續性級別。
  • 供應商必須制定應急操作手冊,確保在發生危機時達到上述業務連續性水平,並為員工提供培訓。

注意:

  • BCP 涵蓋所有計劃,以確保在發生自然災害(包括大規模地震和洪水)以及緊急情況(例如工廠發生重大爆炸或火災或大流行)時不僅員工安全,而且業務連續性。
  • 根據此類計劃,供應商應建立業務連續性目標水平,制定危機時的手冊,並開展培訓以繼續優先核心業務。

Ⅴ. 考慮到全球環境

要求供應商在製造產品時充分考慮環境,盡量減少對自然和生態系統的任何不利影響。 同時,他們應確保所有人的健康和安全。 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要求供應商在其整個生產過程中採取應有的謹慎態度,從自然資源的使用到廢物的處理,並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做出貢獻,同時盡量減少包括溫室氣體在內的排放。

注意:

  • 確保可持續的全球環境和社會是當今企業活動的關鍵組成部分。 味之素集團及其供應商在開展日常業務活動時,必須考慮到全球環境。 關注地球環境,通過事業活動為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和社會做出積極貢獻,是持續開展企業活動的基礎。

Ⅴ-1 運行環境管理體系

應採取步驟建立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減少商業活動對環境的任何負面影響,並在這方面進行持續改進。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EMS)。 創建系統時必須參考指南,包括以下內容。
    • ISO14000
    • 生態行動 21*1
    • 其他國家認可的各種EMS
    • ISO26000*2
    • 聯合國全球契約的原則
  • 在運行上述系統時,範圍不得局限於工廠和生產等方面,而是包括公司(集團)的所有努力以及供應鍊和價值鏈活動。

注意:

  • 建立環境管理體系(EMS)是開展環境活動的基礎。
  • 因此,在運營 EMS 時,範圍必須不僅限於工廠和生產等方面,還包括公司(集團)的所有努力以及供應鍊和價值鏈活動。

*1 EcoAction 21:日本環境省制定的中小企業環境管理體系。
*2 ISO26000 是提供社會責任指南的國際標準。 它不是提供認證的標準。

Ⅴ-2 管理化學物質

要求供應商對生產過程中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化學物質進行適當管理。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不僅是自己公司使用的法律法規等指定的化學物質,供應商使用的化學物質當然也必須妥善管理。
  • 管理系統必須始終反映有關化學物質法規的最新信息。

注意:

  • 如果化學物質沒有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使用,它們可能會對人們的健康和生態系統產生負面影響。

Ⅴ-3 減少化學物質的使用

要求供應商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系統有潛在危害的化學物質的使用,或用其他化學物質代替此類物質。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除了正確管理化學物質的使用,如 5-2 中所述。 如上所述,供應商必須採取措施減少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系統有害的化學物質的使用,並尋找危害較小的此類化學物質的替代品。

Ⅴ-4 盡量減少運營對環境的影響

要求供應商制定自願的環境標準,並在必要時進行改進,同時確保遵守每個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有關排水、排放、廢物、噪音、振動和照明的法律法規。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遵守其開展業務的每個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
  • 供應商必須與包括當地社區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保持密切溝通,並在必要時通過維持自願標準來尋求改進。

Ⅴ-5 高效利用循環資源、能源和水

強調資源(原材料)、能源和水的有效利用和循環利用,要求供應商設定自願目標,以節約資源、能源和水,減少廢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減少負面影響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整個供應鏈的環境和生態系統進行研究。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設定與更有效地利用原材料和能源、減少用水和浪費、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等問題相關的自願數字目標,並努力提高效率。
  • 供應商必須努力將其傳播到整個供應鍊和價值鏈,並確定和改進產品和業務活動的生命週期。

注意:

  • 盡量減少運營對環境的任何負面影響的舉措與提高業務活動的效率密切相關。 倡議可以包括節約資源、能源和水,減少浪費,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因此,供應商應自願在這些領域設定數值目標,並積極努力提高效率。 此外,應從業務活動和產品生命週期的角度,在整個供應鍊和價值鏈中採取措施,在全球範圍內考慮資源和環境,將其擴展到公司範圍之外。
  • 例如,供應商應仔細檢查範圍 3* 級別的溫室氣體排放,並進行碳足跡計算和其他相關方法。

    * 範圍 3:排放包括整個供應鏈的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包括製造、運輸、商務旅行和通勤。

Ⅴ-6 盡量減少對業務發展的影響

要求供應商採取措施確定並儘量減少建立工廠和農場對當地社區、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如果供應商計劃建造新工廠或農場或擴建現有設施,則必須評估開發項目對當地社區以及生態系統和環境的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降低任何負面影響。
  • 如果供應商過去曾開發過土地,則必須確認此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應對任何環境破壞、侵犯人權或其他問題。

注意:

  • 建設生產設施和農場可能會改變土地的使用並改變景觀,可能會破壞寶貴的生態系統,從而對附近居民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威脅他們的生計。 這種發展受到市民和非政府組織的強烈批評,不僅損害了公司的聲譽,還導致停業或營業。

Ⅴ-7 從原料採購階段考慮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請供應商確認可追溯性並確定原材料採購產地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保護狀況,並實施任何必要的改進。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回到上游供應活動,並與有關各方合作確定產地狀況
  • 如果生產區域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方面存在問題,供應商必須努力實施改進

Ⅴ-8 通過事業活動為環境做貢獻

要求供應商在產品生命週期的最早階段考慮環境,包括從社會的角度進行研究和開發,從而提供對全球環境做出貢獻的產品和服務。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從產品研發階段開始考慮環境問題,並提供有助於全球環境的產品和服務。

注意:

  • 在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全球環境和社會的過程中,企業應超越自身活動的界限,減少環境負擔,為整個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 具體而言,重要的是要利用業務活動本身為地球環境做出貢獻,這包括從產品研發階段開始考慮環境問題,並提供對全球環境做出貢獻的產品和服務。

Ⅴ-9 公開環保工作情況

供應商被要求適當地披露信息,以響應公開環境信息的主動請求。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鬚根據對環境相關信息的要求進行適當的披露。
  • 供應商必須通過各種自願的環境交流活動與利益相關者積極溝通。

注意:

  • 適當的溝通活動,例如環境信息的公開,是提高商業活動透明度和贏得社會信任和信心的基礎。

Ⅵ. 信息安全

要求供應商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以防止對自己和其他公司造成損害,並妥善管理和保護客戶、第三方和員工的個人信息以及所有機密信息在他們的手中。

注意:

  • 信息系統被廣泛認為是有價值的,並廣泛用於日常運營。 儘管這些系統提供了便利和速度,但它們也帶來了更大的風險,例如更大的系統問題和信息洩露。
  • 任何一方未能遵守通過信息系統從高質量服務中受益的規則,不僅會導致業務損失,還會導致違法和社會信譽損失。 因此,信息安全活動極為重要。

Ⅵ-1 防範計算機網絡威脅

要求供應商採取措施防範計算機網絡威脅,並進行管理以確保不會對自己和其他公司造成損害。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採取措施保護計算機網絡免受威脅,例如計算機病毒感染和網絡攻擊。
  • 供應商必須在用於與味之素集團交易的系統中使用與用戶 ID 相關聯的可靠密碼。

注意:

  • 如果計算機感染了病毒,則客戶信息以及存儲在計算機上的機密信息可能會通過網絡洩漏或丟失。
  • 未能徹底管理用戶 ID 密碼可能會因未經授權的計算機訪問而導致信息洩露和信息更改,如果網絡成為網絡攻擊的對象,則可能會因運行中斷而造成損失
  • 最好為密碼引入多因素身份驗證。

Ⅵ-2 妥善管理個人信息

要求供應商妥善管理和保護客戶、第三方和員工的個人信息。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檢查在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採取的方法,並相應地管理此類信息。
  • 供應商必須制定符合各國法律法規的規則(隱私政策等),並努力防止以下類型的事件,這些事件是導致個人信息洩露的原因。

    【個人信息洩露原因舉例】

    • 因員工或外包服務商的疏忽而故意清除信息和信息洩露
    • 由於缺乏對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信息系統的了解而導致的人為錯誤
    • 未經授權的第三方訪問。

注意:

  • 如果個人信息處理不當,可能會出現涉及受影響個人的事件。 擁有個人信息的公司有義務明確使用目的,通知本人或公佈使用目的,並在採取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後處理個人信息。 然而,仍然有許多信息被洩露的事件。
    ■日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從2005年XNUMX月起適用於企業部門。擁有個人信息的企業必須明確信息的使用目的,並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採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

  • 對於日常使用的個人信息,有必要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有關信息使用的一定規則,並妥善管理該信息。

Ⅵ-3 防止客戶和第三方的保密信息洩露

要求供應商妥善管理和保護從客戶和第三方收到的機密信息。

具體行動:
強制性
  • 供應商必須遵守保密協議中關於處理屬於與客戶簽訂的保密協議(與保密性質有關的相互協議)範圍內的信息的準則。
  • 供應商必須報告他們是否使用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進行業務,並使用適當的程序。

注意:

  • 這些協議包含各種限制,包括對副本數量以及可以向其披露信息的各方的限制。 任何導致機密信息洩露或未經授權使用的違反保密協議的行為都可能導致重大損失,包括要求巨額賠償。

Ⅶ. 為社會做貢獻,與當地社區共存

要求供應商開展有助於國際和當地社區成長和發展的獨立活動。

具體行動:
發展性
  • 供應商必須盡可能積極地支持與其業務相關的社區。 支持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 利用技術和其他資產開展業務並為社會做出貢獻的活動
    • 利用設施和人力資源等非貨幣資產為社會做出貢獻的活動
    • 通過捐贈為社會做出貢獻的活動

注意:

  • ISO26000 使用“利益相關者參與”一詞。 正如“利益相關者參與”一詞所暗示的那樣,與所有各方(社區)建立關係是一個重要主題。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能存在於社會之外。 因此,積極參與和發展社區可以實現可持續增長。
  • 具體而言,活動包括在發生災害時與當地社區合作; 支持員工、志願者、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或其他實體開展的活動; 捐款和傳播信息。 供應商應確定可以提供幫助的範圍,並積極為社會做出貢獻。